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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4年1月1日起,米、面、油、酱、醋“老五类”食品实施QS后,到目前的39种产品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标注“QS”标识,“QS”走过了四年的路程。在四年中,QS认证深入民心,很多消费者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对没有QS认证的食品已拒绝购买。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安排,从今年1月1日起,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中的39种产品,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标注“QS”标识方可上市销售或使用,食品生产企业的“大限”已至。呼和浩特的食品企业采取的是什么策略?是回避?是面对?还是直接出局?面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等五花八门的各种认证?
记者了解到,QS认证和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属于不同的认证体系,需要不同的部门对企业进行认证,它们有不同的标志。QS认证是市场准入的标志,它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最低的一个门槛。
“从2004年至今,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已经将国家标准规定的39大类食品全部纳入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即QS。”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它们包括:大米、面粉、挂面等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酒类、炒货、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谷粉等特殊膳食食品等。
质监部门要求首府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在超市、商场销售的食品一律都必须获得QS标志,自今年1月1日起,质监部门对无证生产的行为全面查处,没有QS标识,将一律下柜并对生产厂家进行严处。并且,首府将建立完全的食品安全准入体系,所有在超市、商场销售的食品都必须获得“QS”认证,QS标识将成为市民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指南针”。
针对一些市民提问:在集贸市场里买散装食用油,质量能保证吗?质监部门称,食用油已纳入QS管理,没有QS标识的,不得出厂销售。市民买食用油时,如果是瓶装,可直接检查瓶子有无QS标识;买散装食用油的,应查看大桶外包装上有无QS标识。
据了解,须获得“QS”证书的39种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包括商品零售包装袋,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夹链自封袋,包装用镀铝薄膜,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编织袋,用于包装方便面、膨化食品、熟食品、半成品等食品的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塑料菜板(PE、PP),饭盒、碗、盘、碟、杯等食品用工具等产品。据悉,并不包括筷子、刀、叉、勺、托、吸管、果冻杯、酸奶杯等产品。
专家介绍,目前一批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企业已获证生产,譬如牛奶、方便面的包装。由于“QS”标注在包装袋产品的大包装上,消费者无法看到。但像塑料菜板、塑料杯等产品的“QS”标志,获证产品上市后,须明显标注,消费者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同时,对于超市大量用于盛散装食品的塑料包装袋,将强制其每个小包装标注“QS”,方可使用,而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有关部门表示,将对市场上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无证生产销售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将予以严查。
随着无证食品塑料包装袋“大限”将至,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使用街边现做现卖用于盛饭菜的透明状、很薄的塑料袋,这种塑料袋大多以PVC为原料加工而成。PVC多数是再生废料,包括工业和医药废料,这种塑料袋多含有聚氯乙烯。而聚氯乙烯是一种有毒化工原料,遇到酸性和油性物质,有毒成分很容易被游离出来。接触热的食品,当温度超过50℃时,塑料袋里面的有毒成分就会渗出,污染食物;当温度达到80℃,会遇热熔解,释放出有毒物质。
呼市质监局于去年曾经召集全市178家食品生产企业,召开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宣贯会。要求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一定要认证学习,充分领会《特别规定》相关要求,立足实际,从源头把住食品生产安全关,生产优质、安全的食品;同时鼓励应获证企业要克服困难,争取早日完善企业内部软件资料和硬件设施,尽快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2007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举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市农牧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商务局就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向自治区、呼市两级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会上透露呼和浩特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QS”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率快速提高,截至当时已达96%,年底前将全面完成100%的工作目标。
编后:自2008年1月1日起,39种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市场准入“QS”标志方可上市销售或使用,这无疑离保障百姓食品安全更进了一步。然而,时至今日,新标准实施已经过了半个月,还有很多企业和生产商无视新标准的存在,在市场上大胆地销售无“QS”标识的食品或产品,实属不该。那么,对于此事,相关执法部门是否也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等方面的管理,从源头上彻底切断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产品上市。另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也应加强自身管理,让“QS”标识真正的成为你们的“良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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